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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武喜文与高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喜文,高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武喜文,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高淑清,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喜文诉被告高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喜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喜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喜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武喜文负担。审判员  高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