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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9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石喜辉与佘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喜辉,佘晓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973-1号原告石喜辉,男,199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佘晓亮,男,1983年9月30日生,住唐县。系冀F696**号轿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喜辉诉被告佘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唐民初字第97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佘晓亮驾驶的冀F696**轿车一辆就地查封于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被告佘晓亮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被告佘晓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佘晓亮驾驶的冀F696**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瑞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贾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