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姜春姬与姜桂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姬,姜桂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760号原告:姜春姬,女。委托代理人:李子倩、郑晓旭,辽宁社和律师还事务所。被告:姜桂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春姬与被告姜桂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春姬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春姬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8元,减半收取2519元,由原告姜春姬负担。审 判 长 张宝兰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韩卫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化凌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