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于殿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849号罪犯于殿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2)烟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殿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9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4年9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止);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本院作出(2006)枣刑执字第19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7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2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于殿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殿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于殿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于殿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殿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