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民一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996号原告:杨某,女,1969年9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乌苏市。被告:王某,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64元,以上合计139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原告已预交139元)。审判员  刘贵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