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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段秋影诉段杰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秋影,段杰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478号原告段秋影被告段杰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秋影诉被告段杰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秋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承担337.5元;其余33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袁晶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秀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