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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邵铁兵与被告徐恩财、徐铁山、第三人张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铁兵,徐恩财,徐铁山,张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579号原告:邵铁兵,男。委托代理人:蔡云奇,系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徐恩财,男。被告:徐铁山,男。第三人:张猛,男。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铁兵与被告徐恩财、徐铁山、第三人张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铁兵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铁兵撤回对被告徐恩财、徐铁山及第三人张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微人民陪审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