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邵铁兵与被告徐恩财、徐铁山、第三人张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铁兵,徐恩财,徐铁山,张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579号原告:邵铁兵,男。委托代理人:蔡云奇,系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徐恩财,男。被告:徐铁山,男。第三人:张猛,男。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铁兵与被告徐恩财、徐铁山、第三人张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铁兵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铁兵撤回对被告徐恩财、徐铁山及第三人张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微人民陪审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