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梁艳兵与史海波、李俊勇、大地财保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兵,史海波,李俊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208号原告梁艳兵被告史海波被告李俊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襄阳支公司)代表人曹辉,大地财保襄阳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向东,大地财保襄阳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艳兵与被告史海波、李俊勇、大地财保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艳兵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史海波、李俊勇、大地财保襄阳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艳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艳兵撤回对被告史海波、李俊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1元,由原告梁艳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