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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修水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修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826号罪犯王修水,乳名二群,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02)枣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修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43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五年二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1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7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8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修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修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修水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修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修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19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