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夏福民与凯喜姆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福民,凯喜姆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夏福民。被告:凯喜姆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成选。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福民与被告凯喜姆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福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福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依照规定予以免收。审 判 员 丁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