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诉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如松与李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诉保字第00070号申请人杨如松,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李静,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杨如松与被申请人李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静所有的苏G×××××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69000元(现该车因交通事故被扣押在灌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四中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周亮、杨龙凤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灌云县伊山镇公园路(灌房权证伊山字第××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李静所有的苏G×××××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继续扣押在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四中队,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放行该车辆。二、查封担保人周亮、杨龙凤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灌云县伊山镇公园路(灌房权证伊山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变卖、转让,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