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少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盛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少民初字第215号原告盛某。委托代理人刘汝佳,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委托代理人范洪南、贺小花,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庆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