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田彦臣诉被告韩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彦臣,韩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221号原告田彦臣被告韩冲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彦臣诉被告韩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冲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彦臣撤回对被告韩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田彦臣负担。审 判 长 窦建新审 判 员 李明洁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