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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360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1969年5月2日生,农民。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28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柔金措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