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360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1969年5月2日生,农民。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28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柔金措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