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泊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姜汉喜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汉喜,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张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泊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姜汉喜。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区管委会四号。负责人邢铭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及振增,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磊。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明:2014年4月27日7时,原告乘坐被告张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告李宁驾驶的属李思昌所有的冀J×××××号小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张磊摩托车损坏,被告李宁驾驶的冀J×××××号小客车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一份,商业险限额30万元,现双方均同意调解,原告放弃对李思昌的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前给付原告姜汉喜18167.99元。原告姜汉喜收到18167.99元赔偿款的当日给付被告张磊14567.99元。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07元,由被告张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杰审 判 员 庞树立人民陪审员 王军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常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