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黄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赖某某,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泥水工,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黄某某,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现住江西省宁都县。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东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间在龙岩新罗区务工相识、相恋并谈婚,双方于2009年2月23日在上杭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原、被告都是二婚。婚后,被告带着二女(大女管某甲,1994年8月15日出生,读小学五年级;小女管某乙,2004年8月20日出生,上幼儿园)来到原告家与原告一起生活。婚姻只持续三年时间,被告收入不敷二女的上学和生活费用。农历2012年正月十二,被告三母女带走所有的衣物、钱财,偷偷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其娘家又包庇,不肯吐露真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家人举债在上杭县蓝溪镇龙丰新村建造砖混结构二层房屋一栋,被告出走后,是其偿还全部欠债,故双方无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的债权债务。被告的出走给原告造成精神和名义上的损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被告离家至今已有三年多的时间,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为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黄某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被告黄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系二婚。2007年1月,其与原告相识后跟随原告回至上杭县蓝溪镇生活。2008年双方发生争执,其便回江西娘家,后因原告承诺会改正缺点,认真工作养家,其才愿跟随原告回闽。2009年2月23日,双方在上杭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其带着二女与原告子女、母亲共同生活,但原告不让其与邻里走动,多次欺骗其。2009年5月-7月间,其与原告在上杭县蓝溪镇龙丰村新村建造砖混结构的房屋一层(四房一厅一厨一卫),为建造该房屋,其找到乡、村里的干部帮忙,向私人借高利贷、向银行贷款共花费7万元,其走之前只剩9000元银行贷款未还。原告的老房子仅补到4000元用于建造该房屋,该层房屋是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他人并未出资。双方无共同的债权,未生育子女。农历2012年正月十二,因与原告感情不和,其带着二女回江西娘家,双方无联系,分居至今。原告在婚前婚后都多次与其他女子有染,才要求与其离婚。其现对原告已无感情,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应补偿房屋折价款3万元。经审理查明,2007年-2008年间,原告与被告相识、相恋并谈婚,双方于2009年2月23日到上杭县蓝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性格等原因,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农历2012年正月十二日,因与原告感情不和,被告回到江西生活,双方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共同的债权债务。案经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结婚,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性格等原因发生争执,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产生隔阂,2012年正月,被告又以夫妻感情不和与原告分居至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被告所陈述的位于上杭县蓝溪镇龙丰村新村的房屋涉及家庭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问题,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本案不宜一并处理,原、被告可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赖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23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温东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宝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