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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刑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江志荣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志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刑执字第290号罪犯江志荣,女,1952年5月10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汉市,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广汉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志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并处罚金3万元,与同案共同退赔违法所得4755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5日减刑1年,刑期至2020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川女监减字第29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向本院报请罪犯江志荣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日以资检监所意(2015)第319号减刑检察意见书,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江志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志荣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77.24分。,该犯没有缴纳罚金和退赔违法所得,提交了一份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志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其在监狱内的消费超过平均水平,所提交的困难证明尚不能证明其完全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志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从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凯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