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沃泉与黄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李沃泉,住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被告:黄向阳,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沃泉诉被告黄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沃泉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向阳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沃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沃泉负担。审判员 李文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顾静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