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谢素岩、谢源鑫等与谢连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素岩,谢源鑫,谢连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036号原告:谢素岩。原告:谢源鑫。被告:谢连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素岩、谢源鑫与被告谢连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素岩、谢源鑫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谢素岩、谢源鑫负担。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王 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