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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高威与被告鲍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威,鲍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18号原告:高威。委托代理人:刘惠民,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金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威与被告鲍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有其他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 艳审 判 员  赵 萱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程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