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高威与被告鲍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威,鲍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18号原告:高威。委托代理人:刘惠民,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金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威与被告鲍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有其他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 艳审 判 员 赵 萱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程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