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建忠与被执行人任新民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忠,任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忠,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土产进出口公司业务员。被执行人:任新民,男,1952年9月9日出生,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退休干部。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建忠与被执行人任新民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052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费建国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