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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执民字第2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建平、陈亦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建平,陈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2426-1号申请执行人:葛建平,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亦军,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63219元,执行费2348元,诉讼费886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674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亦军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7473元,或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安永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