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2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袁学兰与周祚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284-1号原告袁学兰。委托代理人唐雷洪、叶琳,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祚仪。委托代理人钟艳,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学兰与被告周祚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学兰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353元,由原告袁学兰负担。审 判 长 许 蓓人民审判员 蒋雪敏人民陪审员 贾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完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