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京民初字第2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袁学兰与周祚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284-1号原告袁学兰。委托代理人唐雷洪、叶琳,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祚仪。委托代理人钟艳,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学兰与被告周祚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学兰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353元,由原告袁学兰负担。审 判 长  许 蓓人民审判员  蒋雪敏人民陪审员  贾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完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