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承德伏安电工有限公司与北京电力设备总厂电器厂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伏安电工有限公司,北京电力设备总厂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786号申请人承德伏安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莉,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电力设备总厂电器厂。法定代表人董振海,厂长。承德伏安电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电力设备总厂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610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仲健审判员 霍福生审判员 赵 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