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奎与朱将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朱将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701号原告:王奎。被告:朱将剑。原告王奎与被告朱将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原告王奎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奎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王奎负担。审 判 长 金珊珊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郑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