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继文与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文,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孙继文。被告徐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文与被告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继文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继文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