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春燕与周春燕、陈成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春燕,陈成造,章芳芳,陈苏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205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杨克泉。委托代理人:陈晓微。被告:周春燕。被告:陈成造。被告:章芳芳。被告:陈苏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春燕、陈成造、章芳芳、陈苏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苏上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