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诉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郑启彬与王德兴、杜仕萍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诉保字第31号申请人郑启彬,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湄潭县湄江镇。被申请人王德兴,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湄潭县湄江镇。被申请人杜仕萍,女,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湄潭县湄江镇。被申请人王德然,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湄潭县湄江镇。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湄潭县兴隆镇。被申请人贵州遵义玥丽洗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法定代表人XX。申请人郑启彬以被申请人王德兴、杜仕萍、王德然、XX、贵州遵义玥丽洗洁用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为确保申请人的债权得到顺利实现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德兴、杜仕萍、王德然、XX、贵州遵义玥丽洗洁用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郑启彬自愿以其名下的商业用房作为本次保全申请的担保:位于湄潭县湄江镇。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启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德兴、杜仕萍、王德然、XX、贵州遵义玥丽洗洁用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担保人郑启彬名下的位于湄潭县湄江镇商业用房一间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彭莉审 判 员 张洁代理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田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