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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少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少民初字第64号原告刘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伟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