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新芸与李忠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旺,王新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忠旺。委托代理人吕培涛,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新芸。委托代理人郑云清,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李忠旺因与被上诉人王新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5)信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5)信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32元,退还于上诉人李忠旺。审 判 长 徐迎风审 判 员 王 琦代理审判员 郑国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邱露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