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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沐川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XX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沐川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XX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5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沐川县宏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黄丹镇罗岩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杜强。申请执行人XX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沐劳人仲案字(2014)第140-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县宏图煤业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138756.62元。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平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沐劳人仲案字(2014)第140-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毅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