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2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付士军与李效生、董会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士军,李效生,董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833-1号原告付士军。被告李效生。被告董会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士军诉被告李效生、董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两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68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效生、董会霞银行账户存款168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