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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范江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江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范江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负责人张海相。原告范江岿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范江岿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江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范江岿负担。审判员  陈铁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