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7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以480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购买位于大田县谢洋乡仕福村“鸬鹚岬”山场的林木,双方约定由被告人郭某某自行办理林木采伐手续。2014年4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5名四川籍工人将“鸬鹚岬”山场靠水田位置的林木全部砍伐并取材,后雇佣肖某某的土炮车将林木运往永春县一都镇仙友锯材厂销售,得款40800元。经林业技术鉴定,“鸬鹚岬”山场被伐林木823株(其中杉木353株、马尾松470株),立木蓄积计58.70298立方米(其中杉木出材蓄积17.39833立方米、马尾松出材蓄积27.07858立方米)。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退出赃物折价款41284元[(17.39833m3×1050元/m3)+(27.07858m3×850元/m3)]。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大田县谢洋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林木权属证明、破案经过说明、合同、赃款扣押收据等书证,证人郑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说明、辨认笔录以及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其从他人所购买的林木,立木蓄积达58.7029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并已主动退出赃款,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保护森林资源,打击毁林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扣押被告人郭某某退出的赃物折价款41284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海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肖 琳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