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627号原告:王某,住长春市南关区,现住长春净月旅游开发区。被告:于某,住长春市二道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