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桂林俏天��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荔浦科凯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桂林俏天下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桥富工业区九号。法定代表人李敏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丹志,广西恒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彰堃,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荔浦科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青山镇宏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文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俏天下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荔浦科凯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俏天下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俏天下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2226元,由原告桂林俏天下家居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廖德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胡海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