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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邱金红与被告邱火明、邱火先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66号原告邱金红,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邱火明,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长兄。被告邱火先,男,汉族,户口迁至韶关,系原告二兄。原告邱金红诉被告邱火明、邱火先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坤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二个被告均系兄弟关系,因家庭生活所需,原告外出务工十多年,对于家乡的事甚而不知得,后据悉老祖坟及阴城已被二个哥(即被告)被征收所得款人民币55000元,因兄弟应都有份,但两被告独吞,而不是平均分成,所以应当所得款55000元÷3人每人应得18333.30元。及原做老祖阴城时我投资的2000元应归原告所享有。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8333.30元及2000元建阴城款。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邱火明辩称;征收款所得55000元是事实,至今仍由我保管,我私人不会花此款,只是挑个吉利日子将老祖的坟及阴城安放好,此款我不会给任何一个人保管,因为我是兄长。被告邱火先口头辩称,我同意我哥的意见,无其他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父母三兄弟,两被告在家中生活,原告近十年均在外边务工。2014年因政府征用土地,经双方同意以55000元征收原、被告家属的老祖地坟及阴城,办理手续时由邱火先办理,由邱火明保管。原告得知后,以为是两被告作了私分,由此引起纠纷。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55000元÷3人)18333.30元及原投资建造地坟的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案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而两被告坚持答辩意见。无法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55000元的收款收据,并当庭质证,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所有的坟地、阴城被人民政府征收后迁移坟地、阴城的补偿款55000元,属原、被告三人共有,每人应依法平均分得18333.30元。被告邱火明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合法财产的侵占,依法应予返还给原告。原告提出两被告应返还原建造阴城的出资款2000元的主张,因建造阴城原告有出资义务,故原告的该主张,举证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火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迁移坟地、阴城补偿款18333.30元给原告邱金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被告邱火明、邱火先各负担64.5元。在交付第一项款额时同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诸坤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