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贵州建新南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市长江液压件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贵州建新南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长江液压件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申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建新南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新添大道北段266号,组织机构代码68840373-9。法定代表人童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法务专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泸州市长江液压件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泰阳路二段1号。法定代表人杨传靖,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贵州建新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市长江液压件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复查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贵州建新南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本院召开案件听证会,再审申请人贵州建新南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贵州建新南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王宗荣审判员 蓝 军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英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