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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一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吴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吴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一初字第127号原告艾某某,男,192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被告吴某某,女,1964年6月6日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艾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艾某某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艾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龙海波人民陪审员  陆友明人民陪审员  吴义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潘 勇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