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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毛清安申请执行刘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清安,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07号申请执行人毛清安。被执行人刘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7日受理毛清安申请执行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超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南路7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刘超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南路7号车位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刘超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南路7号2栋车位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