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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执(非诉)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桑植县水利局与王文斌水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桑植县水利局,王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非诉)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水利局,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长征路朱家台居委会大桥路57号。法定代表人熊恩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文祝,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桑植县水利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文斌,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桑植县人。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水利局与被执行人王文斌水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水利局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桑非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文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桑植县水利局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5000元,并立即停止在河道内的非法采砂行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罚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水利局确认,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桑非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绪勇审 判 员  曹安华人民陪审员  李卫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作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