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夏长明与尤少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长明,尤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247-1号申请执行人夏长明。被执行人尤少杰。本院在执行(2015)萨法执字第247号夏长明申请执行尤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尤少杰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