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林煤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驻天津百货采购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天林煤炭有限公司,河北省驻天津百货采购供应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林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B座208、210号,经营地天津市河西区亚太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省驻天津百货采购供应站,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号。法定代表人秦仲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林煤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驻天津百货采购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省驻天津百货采购供应站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林煤炭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如下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省驻天津百货采购供应站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332872.26元(包括案件受理费41078元、执行费73696元),并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河北省驻天津百货采购供应站应当履行义务的其它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北省驻天津百货采购供应站的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屋登记,但是情况较为复杂,申请人尚未决定是否进行查封;对被执行人河北省驻天津百货采购供应站名下登记的车辆进行了调查,经查其在本市无车辆登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因目前无可处置的财产,故申请人天津市天林煤炭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余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