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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恢字第0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芬与被执行人张颖、刘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芬,张颖,刘延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41-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芬,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锦州市。被执行人张颖,女,1963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延杰,男,1956年1月1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张玉芬与被执行人张颖、刘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古民一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芬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刘延杰的工资1500元。现已通过本院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玉芬执行款10.78万元,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本金19.22万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给付。同时,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延杰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x号房屋。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请求,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08)古民一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志审判员 熊 伟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白裕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