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司徒海朋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徒海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66号被执行人司徒海朋(绰号“阿李”),男,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391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开平市赤水,暂住开平市。司徒海朋犯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2014)江中法刑一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司徒海朋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生效后,司徒海朋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国土、房产、车管、工商部门和通过全省范围内各大银行对被执行人司徒海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司徒海朋正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司徒海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司徒海朋正在监狱服刑,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中法执字第66号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雪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