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963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6日,汉族,工人,住河南省陕县。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64年11月1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訾明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吕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