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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国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