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王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用社,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信用社,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西路175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甲。委托代理人龙钢锋,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信用社诉被告王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社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欧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