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何某某诉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53年11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53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曾某某,女,生于1981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何某某诉被告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争议款项实际被告并未得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少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