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田某,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商镇某村,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7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雷 磊 来源:百度“”